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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船只”未必是入户抢劫

来源:时间:2013-12-17 00:00

 

  案例:

魏某、岳某、刘某共谋抢劫,魏某提议抢劫甲停在某村河边的一条船,另二人表示同意。某日晚上,三人携带尼龙绳、三棱刀等作案工具,在甲某的船只附近伺机作案。当晚11时许,甲某正和妻子、船工在船舱内聊天,岳某首先敲开了船舱的门随即魏某、刘某强行冲进船舱,三人分别用三棱刀等工具进行威胁,劫得现金20000余元,并造成甲某及船工受伤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检察院以入户抢劫的罪名提起公诉,但三人辩称自己不是入户抢劫。 

分  析(或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ac88亚洲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但是如何具体认定“入户抢劫”需要正确理解,笔者认为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把握三个限制性条件:一是“户”的范围以私人住宅、家庭住所为界限;二是“入户”行为以具有非法侵入性为特征;三是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以发生在户内为必要。三者应当同时具备,不可或缺;即使其中一个条件存在认定上的疑问,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缩小解释的立场,也不宜认定“入户抢劫”。

本案中,甲某所有的甲某用于运输货物的船只,虽然具备基本家庭生活设施,而只是供船工临时工作住宿用的,而且甲某夫妇实际也没有把该船作为自己真正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其次,甲某所有船舶虽然停靠在岸边,这并不代表这艘船舶处于停止运营状态,这种运输货物的货船营业时间不具有固定性,流动性又比较大,如果简单地认定该船处于停止营业状态是不合理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船只的抢劫不能简单定性为“入户抢劫”,应该区分船只的用途、结构等因素,就像本案中甲某船只性质并不属于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是不符合高法解释ac88亚洲城:“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