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储仕 ac88亚洲城:清溪律师事务所
【摘要】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浪潮,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展现出万亿级市场潜力。低空经济的技术密集、产业融合、辐射带动等特性,引发了一系列新型法律风险和争议类型。面向低空经济的法律争议,商事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效率性、保密性等优势,但也在仲裁员专业储备、电子证据认定、行政监管协同等方面存在局限,因而亟需通过仲裁机构专业化建设、加强商事仲裁宣传推广、完善与创新仲裁规则等路径进行调适革新。同时,低空经济驱动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主动进行角色转变,提升复合型法律服务能力,构建涵盖前端风险防范、中端争议解决、后端危机处置的争议解决服务体系,并持续优化、创新供给法律服务产品,为保障低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低空经济;商事仲裁制度;法律服务机构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全球格局正在经历深刻的重塑,不仅体现在国际政治和经济体系的调整上,更在科技创新、文化交流、社会发展多个领域显现。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全球低空经济发展进程提速,并成为主要经济体竞相布局的新领域、新赛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ac88亚洲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特别强调,要“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根据赛迪顾问发布的《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2023年中国低空经济规模达到5059.5亿元,增速高达33.8%,2025年中国低空经济规模有望突破万亿元,2030年预计达到2.5万亿元(图1)。同时,低空经济固有的技术密集性、产业融合性、辐射带动性、链条延展性等典型特征,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诸多新型法律争议,如飞行事故责任、数据保护争议、空域使用纠纷、适航合规挑战等。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一个专业、高效、灵活且具备国际视野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化解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各类法律争议,保障低空经济产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必须直面的时代课题。
著名仲裁法学者博恩指出,“仲裁在数世纪以来都被认为是解决商事争议最有效的方式。这种看法在近些年来没有消退,反而得到了增强。”商事仲裁作为商事纠纷解决的有效手段之一,基于自愿、独立、便捷、灵活和高效的优势特征得到各国广泛认可和运用。面对低空经济发展带来的前沿技术挑战、新型争议类型、监管边界模糊等问题,现有商事仲裁制度仍存在仲裁员能力不足、电子证据采信难、临时措施受限多、监管衔接不充分等局限性。服务新的经济形态需要新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文通过剖析低空经济的产业生态和争议谱系,审视商事仲裁在低空经济领域运行的优势与局限,提出面向低空经济的商事仲裁制度调适革新路径,并探讨低空经济驱动下的法律服务机构角色重塑、争议解决服务动态调整以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供给的因应策略,为保障我国低空经济产业合规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图1 2020—2025年中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预测
二、低空经济的产业生态与争议谱系
(一)低空经济的概念、特征与应用场景
1. 低空经济的概念与特征
低空经济是多个产业、技术和市场相互交织、融合的复合型经济形态。尽管我国低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但理论界涌现了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对低空经济的概念进行厘定和梳理。高志宏认为,低空经济是以低空空域为主要场域,以航空运载作业装备为主要工具,以低空飞行活动为主要牵引,以载人、载货及其他作业等为主要应用场景,以通用航空产业为主体产业,进而辐射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王宝义等认为,低空经济是以低空空域为依托,以低空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产出,推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巨大经济价值的综合经济形态。王树森等认为,从概念的变迁过程看,低空经济由依托通用航空和产业园区的区域经济形态样式,逐渐发展成为以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多领域产业与新质生产力要素的综合性经济生态。综合上述研究以及《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ac88亚洲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ac88亚洲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空域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低空经济通常是指在真空1000—3000米的低空空域内,以无人机、eVTOL等为主要工具,以进行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低空制造、低空飞行、低空保障、低空综合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复合型经济形态,并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技术密集性。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本质上是一场由科技创新驱动的产业革命,核心是对飞行器制造、先进材料、通信导航、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集成与创新运用。对高新技术的依赖缩短了低空经济的创新周期,从而对法律规章的调适提出了持续的适应性挑战。
第二,产业融合性。低空经济是航空产业与传统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等多个领域交叉融合的产物。低空经济的产业融合性导致低空经济商业运作的多元化、复杂化,参与主体涵盖制造商、运营商、服务商、技术支持方、基础设施建设方等,并涉及多重法律规章适用和跨部门监管,增加了潜在的争议类型和解决难度。
第三,辐射带动性。低空经济具有强大的辐射带动效应,能够有效激发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例如,上游刺激航空发动机、飞行控制系统、传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与生产,中游推动航空器制造、无人机生产、软件开发等产业的转型升级,下游带动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金融保险等配套产业的兴起与发展。但这也意味着,一旦发生争议,其影响可能波及整个产业链。
第四,高风险性。低空经济的安全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等多个维度,相比中高空,低空有大量的非合作风险目标存在。这些风险不仅包括传统的飞行安全事故,还包括新兴技术风险,如网络安全漏洞可能导致飞行控制系统被恶意入侵,造成飞行器失控。
2. 低空经济的典型应用场景
低空经济是一个产业链条长、应用场景丰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体现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之中,通过多种技术与服务的融合,推动低空空域的商业化、民用化开发利用,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国防事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实的应用场景(表1)不仅可以为低空经济高技术产品提供试验场,更可以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表1 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
序号 | 应用场景类别 | 典型应用场景 |
1 | 城市空中交通 | 空中出租车;医疗急救运输;跨城低空巴士 |
2 | 低空物流 | 城市即时配送;跨境商品运输;偏远地区补给 |
3 | 旅游与娱乐 | 空中观光;无人机编队表演;低空跳伞体验 |
4 | 农林生态保护 | 播种施肥;森林火灾监测与扑救;野生动物追踪 |
5 | 城市公共服务 | 智慧城市巡检;高层消防救援;应急物资投送 |
6 | 应急救援 | 灾害物资投送;伤员转运;医疗物资运输 |
7 | 基础设施巡检 | 油气管道巡检;矿山安全监测;桥梁与铁路检测 |
(二)低空经济领域的风险面向与争议类型
1. 低空经济领域的风险面向
低空经济领域的风险呈现出技术性、复杂性、联动性与不确定性的相互交织和动态演变,并最终以具体法律争议的形式表现。深入剖析低空经济的风险面向及可能产生的争议类型,是构建适应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的商事仲裁制度和法律服务体系的逻辑起点与实践基础。
第一,技术风险。低空飞行器高度依赖复杂的软硬件集成系统,任何环节的设计缺陷、制造瑕疵或集成失误,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系统性故障;低空飞行器与地面控制系统、空域管理平台之间依赖互联网连接,一旦关键数据完整性、可用性或保密性受损,不仅可能诱发飞行事故,还可能引发国家安全危机。
第二,运营风险。空域资源的有限性与低空飞行活动的频繁性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当前空管体系难以适应低空经济复杂需求的困境;尽管飞行器的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但飞行员、地面操作员、维修员等仍是低空运营的关键,人为疲劳、操作不当、培训不足或应急处置不力,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数据风险。飞行器搭载的摄像头、传感器等,在执行任务时可能无意或有意地收集个人肖像、住宅信息、活动轨迹等数据,一旦数据未经授权被收集、存储、处理或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飞行轨迹、任务数据、载荷数据、运营模式等信息,可能包含企业的商业秘密;涉及地理信息、敏感区域的飞行数据,还可能触及国家安全底线。
第四,法律风险。针对低空经济中的新兴业态与前沿技术,可能存在法律规章空白或不明确的情况;不同法律规章之间也可能存在交叉、冲突,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和难度;同时,法律规章的更新速度无法适应技术迭代周期,可能会进一步遏制创新或无法规制新的风险。
2. 低空经济领域的争议类型
上述风险面向的显化,是低空经济领域各类具体法律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这些争议既包括传统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延伸,还涵盖了基于低空经济特性产生的新型争议。
在传统争议层面,主要涉及“合同争议”与“侵权争议”两大方面。一方面,低空经济领域的合同争议涵盖飞行器买卖合同争议、租赁合同争议、维修保养合同争议;技术开发合同争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争议;保险合同争议;基础设施建设合同争议、运营服务合同争议;股权转让合同争议、对赌协议争议、项目合作争议。另一方面,低空经济领域的侵权争议涵盖飞行事故人身损害侵权争议、财产损害侵权争议;个人隐私侵权争议;“噪声污染”侵权争议;数据滥用与泄露侵权争议;专利侵权争议、商标权侵权争议、著作权侵权争议、商业秘密侵权争议。
在新型争议层面,首先是数据权益争议,随着数据被确认为新型生产要素,低空经济中产生的大量数据引发了新的法律争议。例如,谁是飞行数据、空域数据、用户数据的所有人;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和使用权限如何界定;基于数据分析、数据交易、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数据滥用或泄露导致损害时,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数据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其次是合规争议,例如,未经许可在“禁飞区域”飞行导致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加重,或导致保险合同失效;飞行器未取得适航认证或运营企业未获相应资质,可能导致商业合同无效,或在发生事故时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最后是交叉争议,例如,在人工智能自主决策导致事故时,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开发者、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系统集成者、最终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智能合约的履行与违约认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在低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等。
图2 低空经济领域的争议类型
三、商事仲裁制度对低空经济争议解决的审视与调适
(一)商事仲裁制度解决低空经济争议的优势
低空经济的快速崛起,伴随着技术密集性、产业融合性、辐射带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得该领域的法律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传统的诉讼路径尽管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在应对低空经济的新型争议时,往往暴露出其固有的局限性;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凭借独特的制度优势,在解决低空经济法律争议方面展现出明显的优越性。
第一,专业性优势。低空经济领域的法律争议,通常深嵌于飞行器设计、飞行控制系统算法、空域管理技术、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决策等技术细节之中,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需要专业知识背景。传统的诉讼路径尽管设有专业法庭,但法官的知识储备难以全面覆盖如此广泛的技术领域。而商事仲裁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或名册外,选择具备航空工程、计算机科学、大数据、人工智能、空域管理、法学等复合专业背景的专家担任仲裁员。这种“专家断案”机制,有效弥补了诉讼路径在处理高度专业化争议方面的不足,避免了因技术理解偏差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提升了争议解决的质量与权威,也减少了当事人因向非专业人士解释复杂技术问题而耗费的时间和成本。
第二,效率性优势。低空经济作为快速迭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竞争激烈,商业机会稍纵即逝,因而对争议解决的时效性有着极高的要求。冗长的诉讼程序可能会错失商业机会,甚至导致企业陷入僵局。商事仲裁在程序上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与高效性。首先,仲裁程序通常不设置严格的级别管辖和上诉制度,减少了程序流转和审级转换耗费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灵活确定开庭时间、证据提交期限与裁决作出时限,甚至可以采用“快速仲裁”程序,大幅缩短争议解决周期。例如,针对小额、简单的低空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书面审理或一次性开庭迅速结案。此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仲裁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了仲裁效率,使当事人即使身处不同地域,也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证据提交、庭审,甚至裁决的送达,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干扰。
第三,保密性优势。低空经济企业在研发、生产、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涉及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用户数据、飞行数据等敏感信息。商事仲裁以其特有的保密性特点,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了理想的争议解决平台。仲裁庭的审理程序通常不公开,仲裁相关文书和裁决书也通常不对外公开,除非涉及裁决的执行或撤销程序。这一保密性特征,使得低空经济企业可以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环境中充分披露案件事实和证据,而无需担忧商业秘密的外泄风险。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避免负面舆情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冲击,也鼓励当事人更坦诚地进行沟通与协商,为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创造有利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高度依赖技术创新和数据资产的低空经济而言,保密性优势是其选择仲裁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终局性优势。商业活动追求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争议解决的终局性对于企业的长期规划与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传统的诉讼路径存在多级审理和上诉机制,争议解决周期过长且结果不确定性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资源配置。商事仲裁奉行“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终局性极大提升了争议解决的效率和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缠讼”泥潭。对于低空经济企业而言,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其可以迅速根据裁决结果调整经营策略、核算财务成本,并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从而降低因法律不确定性带来的商业风险和交易成本。
第五,国际性优势。伴随着低空经济全球化发展而来的跨境法律争议,对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认可度和可执行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并批准了《纽约公约》,使得依据该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在绝大多数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且执行的效率和成功率远高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于低空经济企业而言,无论是与国际伙伴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开发,还是拓展海外市场、提供跨境服务,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一旦发生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将具有普遍的国际效力,极大降低了跨境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和执行成本,为低空经济的全球布局和国际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间在低空经济领域的投资与贸易往来。
(二)商事仲裁制度解决低空经济争议的局限
尽管商事仲裁在解决低空经济争议方面展现出专业性、效率性、保密性等诸多优势,但商事仲裁制度在现实运作过程中仍面临一系列挑战,若不加以正视并进行有效调适,可能反而阻碍商事仲裁在低空经济争议解决中作用的充分发挥,甚至可能影响低空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虽然商事仲裁“专家断案”机制具有选择专家仲裁员的专业性优势,但低空经济的高技术、跨学科特性,对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储备提出了远高于传统商事仲裁的要求。在现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具备航空工程、人工智能、无人机技术、大数据分析、网络安全、法学等复合专业背景的仲裁员数量相对稀缺。在审理涉及飞行器设计缺陷、人工智能决策责任、复杂数据权属等高度专业化争议时,仲裁员如果缺乏对相关技术原理、行业标准和商业实践的把握,可能难以准确识别事实、有效评估证据,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可能导致仲裁庭在处理复杂技术问题时,不得不依赖外部专家意见,增加审理时间和成本,甚至可能引发当事人对仲裁员独立判断能力的质疑。
第二,商事仲裁虽然具有效率性优势,但在特定情况下,其费用成本可能成为低空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选择仲裁的障碍。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仲裁员报酬以及其他实际开支。对于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或需要聘请多位专家仲裁员的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费用可能相对较高。如果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还需要考虑律师费、差旅费等额外开支。相较于传统的诉讼路径,尽管诉讼费用可能较低,但其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成本往往更高。对于资金相对有限的低空经济企业而言,高昂的前期仲裁费用可能构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使其在权衡成本效益时倾向于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从而影响仲裁在低空经济中的普及。
第三,商事仲裁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正面临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新型争议的可仲裁性双重挑战。一方面,低空经济的部分参与主体可能对商事仲裁的认知度不足,缺乏在合同中规范约定仲裁条款的意识和经验。另一方面,随着低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决策责任、数据权益归属、DAO的法律地位等新型争议不断涌现。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然而,人工智能决策责任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数据权益归属可能涉及国家数据主权,DAO的法律地位模糊可能导致其不被视为适格的仲裁主体。如果这些新型争议被认定为不可仲裁,低空经济中的大量法律纠纷将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从而限制了仲裁在低空经济中的应用范围。
第四,在低空经济争议中,飞行数据、传感器数据、人工智能算法、区块链存证信息等电子证据的采信、质证和认证机制正面临挑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难以有效核验,其易被篡改的特性增加了举证和质证的难度。对于算法“黑箱”特性,如何揭示其决策逻辑、评估其合规性,以及如何认定算法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现有证据规则难以有效解决的难题。仲裁庭在缺乏明确的技术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辅助的情况下,可能难以对复杂的电子证据进行准确的审查和认定,这无疑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甚至可能导致“技术盲区”下的错误裁决。
第五,低空经济的发展受到空域管理、适航认证、运营许可、数据安全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这意味着低空经济领域的民商事争议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关联紧密。商事仲裁的管辖范围通常不包括行政争议,但诸多商业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可能依赖于行政许可的取得或行政处罚的结果。例如,如果飞行器因未通过适航认证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仲裁庭在审理相关民商事争议时,如何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影响,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仲裁机构与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协同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可能导致仲裁裁决与行政决定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从而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三)面向低空经济的商事仲裁制度调适路径
鉴于低空经济独特的产业生态、复杂的风险面向和争议类型,以及现有商事仲裁制度的局限,为充分发挥商事仲裁在解决低空经济法律争议中的制度优势,商事仲裁制度有必要进行系统性的调适与革新,且不局限于程序层面的优化,更重要的是理念的转变,构建一个更加专业、高效、灵活且具备国际视野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仲裁机构作为商事仲裁的核心载体,其专业化程度直接决定了商事仲裁服务低空经济的能力。借鉴国际社会在特定领域(如体育、知识产权)设立专业仲裁机构或专门仲裁员名册的经验,国内仲裁机构应积极组建低空经济专业仲裁庭或专家名册,主动吸纳具备航空工程、人工智能、无人机技术、大数据分析、网络安全、法学等复合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进入仲裁员队伍。同时,仲裁机构应建立常态化的低空经济领域仲裁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案例分析会,邀请行业专家讲解低空经济前沿技术、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
第二,加强商事仲裁宣传推广。提升低空经济参与主体对商事仲裁的认知度与接受度,是扩大仲裁在低空经济领域应用的基础。针对低空经济的特点,仲裁机构应主动研究并发布适用于低空经济相关合同的示范仲裁条款,引导低空经济参与主体根据自身需求与风险特点,规范、明确约定仲裁事项,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因仲裁条款无效或不明确而引发效力争议。此外,仲裁机构应与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工会等开展合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仲裁制度优势,特别是其在解决低空经济争议中的独特价值。
第三,仲裁规则的完善与创新。首先,针对低空经济法律争议中存在的飞行数据、传感器数据、区块链存证信息等电子证据,仲裁规则应明确其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和审查程序,探索建立电子证据举证、交换、质证和采信的专门规则。其次,为弥补仲裁员在特定技术领域的知识不足,仲裁规则可明确引入“专家辅助人”或“技术调查官”制度,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聘请,协助当事人解释技术问题,而技术调查官则由仲裁庭指定,独立对案件中的技术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并向仲裁庭提供专业意见。最后,针对低空经济中可能出现的小额、简单的争议,仲裁机构应积极推行“快速仲裁”程序,简化程序环节,缩短审理周期;同时,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大力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争议的在线提交、在线审理、在线调解与在线裁决。
第四,深化仲裁程序技术融合。低空经济本身就是技术驱动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其争议解决也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实现仲裁程序的智能化。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性的特性,可应用于仲裁协议的签订、证据的提交与存证、仲裁文书的送达以及裁决的公示与执行。大数据分析可以用于对低空经济领域争议类型、特点、裁判规则进行归纳总结,为仲裁员提供案例检索、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的智能辅助。人工智能则可以用于智能合同审查、生成仲裁文书草稿、预测裁决结果等,减轻仲裁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
第五,加强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建立仲裁机构与民航部门、空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低空经济领域的新政策、新问题、新争议进行交流研讨,明确在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对民商事争议影响时的处理原则与信息共享机制,厘清哪些争议应由行政部门处理,哪些可由仲裁解决,避免重复处理或管辖冲突。此外,鼓励在仲裁程序中引入调解,并探索行政部门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专业指导或合规建议,形成行政指导、行业调解与商事仲裁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四、低空经济驱动下法律服务的转型启示与因应策略
(一)法律服务机构的角色重塑与能力提升
1. 角色重塑:从被动适应者到主动赋能者
面向低空经济这一聚集新型储能、高端材料、未来网络等全产业链为一体的新兴业态,法律服务机构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争议解决(DR)角色,而应向更具前瞻性、增值性的复合型角色转型。随着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前移法律服务关口,从被动应对争议向主动预防风险、赋能商业发展转变。
第一,从争议解决角色向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角色转型。低空经济的风险贯穿于研发、制造、测试、运营、维护、数据处理等全产业链各环节。法律服务机构应从单一的争议解决服务,拓展至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从前期合规审查、风险识别评估、合同管理谈判,到中期纠纷预警、争议解决方案设计,再到后期争议解决、危机应对的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律师不仅要懂“打官司”,还要懂“防风险”,成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从单一的法律顾问向合规咨询师转型。低空经济涉及空域管理、适航认证、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多个维度的合规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应深入理解低空经济的行业特性和监管逻辑,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系统化的合规体系建设、合规审查、合规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构建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规避行政和法律风险。
第三,从法律服务提供者向商业交易促成者转型。低空经济的产业融合性决定了商业模式的复杂性,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多轮融资、复杂的技术合作、股权架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具备更强的商业理解能力和交易设计能力,不仅要提供法律意见,还要积极参与商业谈判、交易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为客户提供具有商业智慧的法律服务方案,促进交易的顺利达成和商业价值的实现。
2. 能力提升:构建复合型法律服务能力体系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局限于掌握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知识,必须拓展知识边界,实现专业知识的复合化,深入把握低空经济的产业生态、商业模式和技术前沿,包括但不限于学习与理解《民用航空法》《空域管理条例》以及涉及适航认证、飞行许可、空管服务等法律规章;了解无人机、eVTOL等低空飞行器的基本原理、技术标准、安全特性和潜在风险,能够理解技术报告和鉴定意见;关注人工智能在低空经济中应用引发的算法责任、伦理风险等前沿法律问题;掌握低空经济商业模式,理解城市空中交通、低空物流、低空旅游等不同应用场景的盈利模式、运营逻辑和市场特点;洞察技术发展趋势,持续关注低空经济领域的前沿技术动态,预判可能产生的法律机遇和挑战。
传统“一对一”式的法律服务模式难以适应低空经济的复杂需求,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模式的创新,将低空经济领域的常见法律需求开发为标准化、模块化的法律服务产品;针对低空经济领域特定业务流程,制定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积极运用法律科技,如人工智能辅助法律检索、合同审查、证据管理、案例分析等。同时,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组建跨学科法律服务团队,鼓励律师与航空工程师、飞行器专家、人工智能专家、空管专家等进行跨界合作,形成能够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的专业团队。此外,低空经济正成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赛道,国际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全球视野,强化服务跨境交易的能力,及时跟踪和了解低空经济相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最新立法和实践动态。
(二)争议解决服务的动态调整与创新实践
1. “前端”风险防范
传统的法律服务侧重于争议发生后的被动应对,但面向低空经济,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将争议解决服务前置、中置与后置,构建一个覆盖争议全流程的动态调整体系,实现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优化”转变。在争议产生之前,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进行“前端”风险防范,是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策略,这首先体现在合规体系建设上。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法律规章体系尚处建立和完善阶段。法律服务机构应深入研究国内外低空经济的最新法律规章、政策导向、行业标准,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体系,包括制定合规政策、合规流程、风险评估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此外,低空经济的商业模式具有复杂性,涉及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环节,而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分配风险利益的核心载体。法律服务机构应协助企业起草、审查各类低空经济相关合同,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风险分配合理,并特别关注争议解决条款(尤其是仲裁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对于低空经济领域不断涌现的新型商业模式和应用场景,法律服务机构应进行前瞻性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法律漏洞和争议隐患,提供预防性建议。
2. “中端”争议解决
法律服务机构应在“中端”提供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服务,力求法律争议在萌芽状态或通过非诉方式快速解决,这主要体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上。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推广和运用“仲裁+调解”、“在线调解”、“专家评估”、“行业协商”等非诉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低空经济领域的技术争议,可以由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调解,利用其专业知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涉及小额、简单的低空经济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调解或快速仲裁程序,通过便捷的线上平台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解决成本和时间,维护和修复低空经济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
同时,精准的诉讼或仲裁策略以及高效的证据管理是“中端”争议解决的关键。当非诉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法律服务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客户精准选择争议解决路径,选择诉讼还是仲裁,选择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并制定有效的诉讼或仲裁策略。在低空经济领域,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专业的证据管理能力,协助客户高效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和质证复杂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为争议解决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3. “后端”危机处置
在争议解决的“后端”,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全面的危机处置与执行协助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争议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低空飞行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涉及复杂技术原因和多方责任主体,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舆论。法律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事故调查协助能力,帮助客户与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技术专家等各方进行沟通协调,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厘清事故责任链条,并在此基础上协助客户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与损害索赔。
声誉管理与执行协助是“后端”危机处置不可或缺的部分。低空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任何负面事件都可能对其声誉造成冲击。法律服务机构应协助企业制定危机公关策略,有效应对负面舆情,通过法律途径澄清事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后,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客户申请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执行,包括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财产查封冻结、参与执行和解谈判等,确保客户的胜诉利益能够及时、有效实现。
(三)法律服务产品的优化方向与创新供给
在低空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服务机构角色重塑的背景下,传统“一对一”式的、碎片化的法律服务模式已难以满足低空经济持续演进的需求。为了更高效、精准地服务低空经济,法律服务机构必须深刻理解产业特性,积极优化法律服务产品,创新供给法律服务模式,将法律服务从被动响应转变为主动赋能,从单一服务延伸至全链条的产品化、标准化、智能化供给(表2),这不仅是应对市场挑战的必然选择,更是提升法律服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确保法律服务与低空经济发展步伐“同频共振”,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合规的低空经济产业生态。
表2 低空经济法律服务产品
序号 | 服务产品类型 | 服务产品内容 |
1 | 合规咨询产品 | 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空域管理合规咨询、适航认证合规咨询、数据安全合规咨询、出口管制合规咨询、环境保护合规咨询,以及其他涉及行业监管的合规咨询服务。 |
2 | 风险管理产品 | 为低空经济领域的投资、并购、融资、合资合作等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合同起草与谈判、风险识别与防范方案,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支持。 |
3 | 知识产权产品 | 围绕低空经济的核心技术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仲裁代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
4 | 数据服务产品 | 针对低空经济产生的大量数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数据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化方案设计、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服务、数据安全保护方案、数据泄露应急响应与危机处置等。 |
5 | 风险转移产品 | 协助低空经济企业设计和购买符合其风险特点的保险产品,并提供保险条款审查、保险理赔协助、保险争议解决等服务,帮助企业通过保险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 |
6 | 争议解决产品 | 针对低空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争议类型,帮助企业熟悉争议解决流程、评估胜诉可能、优化应对策略,并提供法律培训服务,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
7 | 智能服务产品 | 运用法律科技,开发和提供智能化、自动化、平台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包括智能合同审查工具、智能合规审查系统、智能法律检索平台、智能法律咨询机器系统、区块链存证服务等。 |
五、结论
在国家政策和相应立法推动下,低空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和新支点,技术密集、产业融合、辐射带动以及高风险的特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型法律风险与争议。本文深入剖析了低空经济的产业生态与争议谱系,系统审视了商事仲裁制度在解决低空经济法律争议中的独特优势与固有局限,提出了面向低空经济的商事仲裁制度调适革新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低空经济驱动下法律服务机构的角色重塑与能力提升、争议解决服务的动态调整与创新实践,以及法律服务产品的优化方向与创新供给等方面的因应策略。展望未来,低空经济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其法律规章体系将持续演进,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将在低空经济领域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