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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88亚洲城:体外胚胎返还制度的探讨与立法建议

来源:时间:2024-11-12 10:34

   ac88亚洲城:银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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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体外胚胎返还争议的案件中,立法的缺失导致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缺位,受术夫妻及其近亲属不得不诉诸法律,人民法院因其司法救济途径的终局地位,成为了体外胚胎向个人返还的实际“放行人”。这不仅加重了法院的审理负担,也对涉案自然人带来了生育焦虑、经济压力与情感困扰等多重问题。另外,尽管人民法院在明确权利归属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ac88亚洲城:体外胚胎的后续应用、生物安全以及非法代孕等潜在风险,超出了法院的裁决范围。所以体外胚胎返还纠纷亟待得到合理且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梳理,提出了体外胚胎返还制度的立法建议。该制度旨在确保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实现体外胚胎的合法、安全与合理应用,从而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体外胚胎法律属性 权利归属 返还移转机制

 

一、问题提出

我国政府制定了“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旨在为应对人口出生率下降,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强调提升孕育能力,规范辅助生殖技术,优化不孕不育服务。各地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报销项目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构建。

随着社会公众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需求日渐增加,司法实践中涉及冷冻胚胎纠纷的新型疑难案件陆续出现该类案件往往牵涉到法律与伦理纠葛受术夫妻及其近亲属要求医疗机构返还冷冻胚胎,但医疗机构以现行规定禁止医疗机构直接返还为由拒绝返还,这种冲突迫使当事人诉诸司法途径。一些医疗机构为规避风险,建议受术夫妻及其近亲属起诉,期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返还问题,以法院裁决作为返还依据涤除其监管责任此类诉讼案件激增,给司法系统带来压力,同时使受术夫妻错过最佳生育时机,增加其生育压力和经济负担。并且,人民法院虽能对胚胎权属纠纷确权,但难以规范体外胚胎后续使用、生物安全及非法代孕等问题。这些挑战对自然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均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对返还体外胚胎司法实践、文献成果、我国立法历程、国外立法实践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应建立一种更为顺应当下主流价值观和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且高效、便捷确定体外胚胎返还机制,以满足生育困难且要求行使生育权的受术夫妻的需求,同时确保体外胚胎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二、我国人类辅助生殖领域立法演进

    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原卫生部在2001年2月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为技术实施奠定了管理基础。同年5月,又进一步细化了技术标准,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为技术的操作、精子库的建设以及伦理要求提供了明确指导。到了2003年,原卫生部对之前的规范进行了加强和细化,公布了新版的技术规范、精子库标准以及伦理原则。随后,在2006年2月,又出台了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提供了校验实施细则。

随着时间的推进,监管措施也在不断加强。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和《ac88亚洲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旨在指导各省科学规划辅助生殖技术的配置,并严格进行技术评审,从而加强了对该领域的监管。到了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以更好地指导各地有序、规范地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类精子库)

由此可见,自2001年首次对辅助生殖技术立法规制至今,国家层面对医疗机构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不断完善,涵盖了设置规划及准入、事中事后监管、临床研究监管、伦理原则等多个方面。但是国家法律限制仅限于规制医疗机构及相关人类辅助生殖机构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和境外交流的发展,该立法框架呈现局限性。在上述立法文件中,由于规制对象仅限于医疗机构及辅助生殖机构、执法对象仅限于医疗体制内部主体,对涉及医疗机构体制内外关系的体外胚胎返还制度未有着墨。

三、我国体外胚胎返还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

(一)类案概况

    深入分析此类案件已有的审判价值取向,并将这一价值取向融入冷冻胚胎返还制度之中,有助于冷冻胚胎返还制度未来立法方向的可预测性。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为调查研究样本,在民事案由中输入“医疗服务合同”,并增加“冷冻胚胎”、“判决书”为搜索条件,共检索出61个案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为57个,民事二审案件为4个。在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均支持当事人返还体外胚胎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案件审理

1. 宜兴体外胚胎返还案

该案件为我国首例冷冻胚胎返还纠纷案件。沈某夫妇因车祸不幸身亡,他们生前在医院冷冻了四枚体外胚胎。2014年,男方父母将女方父母诉至宜兴法院,希望获得这些胚胎的处置权,南京鼓楼医院作为该案第三人。第三人认为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抗辩称法规明确禁止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行为故而拒绝返还冷冻胚胎宜兴法院一审认为,体外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夫妻双方对这类胚胎的权利行使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此外,这类权利的行使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严禁买卖胚胎,鉴于精卵提供者已经离世,通过该手术实现生育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二审无锡中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判决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享有对涉案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其理由为:首先,原保存合同因精卵提供人意外死亡而无法继续履行,医院不能单方处置胚胎;其次,考虑到胚胎含有精卵提供者DNA等遗传物质,与其父母双方家族有密切的生命伦理关联且承载着双方父母的情感寄托,以及胚胎作为特殊利益的保护对象,判决双方父母共同享有监管和处置权是恰当的;最后,医院提出的相关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的权利,且这些规定是行政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但在行使冷冻胚胎相关权利时,应遵守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

2.杭州体外胚胎返还案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2019年提出了相反观点。受术夫妻王某和汪某在ac88亚洲城: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接受了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并成功冷冻保存了17个受精胚胎。多年后,王某和汪某提起诉讼,欲解除与浙大妇产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要求退还部分冷冻费用及取回冷冻胚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有效的冷冻胚胎冻存协议,原告享有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剩余冷冻费用的权利。然而,鉴于冷冻胚胎被归类为人类遗传资源,并受到相关法规的严格保护,加之原告未满足法定的人类遗传资源保管条件,因此,法院裁判原告不享有冷冻胚胎保存的权利,未能支持原告ac88亚洲城:返还冷冻胚胎的诉求。

2. 广州体外胚胎返还案

2023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的一起体外胚胎返还纠纷案件中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受术夫妇希望取回体外胚胎进行移植,但医院方面因监管问题拒绝直接履行。于是法院指定了专业的医疗机构作为履行辅助人,协助受术夫妻完成胚胎的取回和转移工作。

(三)类案审理裁判要旨

1. 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

ac88亚洲城: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流派: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主体说”认为胚胎作为生命的起始阶段,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将胚胎视为法律上的主体,认为其应得到与法律上的人同等的权利和保护。显而易见的,这种观点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如个体的生育自由、胚胎的科研利用以及胚胎的保管和销毁等。“客体说”认为胚胎并非法律上的主体,而是物的一种。“客体说”又分为“财产说”和“特殊物说”。“财产说”将胚胎视为配子提供者的财产,可以被自由处置,甚至有偿转让。这一观点忽视了胚胎所蕴含的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可能导致人格商品化,引发伦理危机。“特殊物说”则强调胚胎作为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质的特殊物,应受到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另外应对胚胎的处置施加一定的限制“折中说”试图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寻找中间状态,认为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介于人和物的中间类别。但是这一观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体系中难以找到明确的对应的法律规制,可能引发ac88亚洲城:的法律适用难题。

在当前立法实践中,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对腹中胎儿遗产继承权的预留份,但是以分娩时胎儿是否存活为继承条件和时间节点,换言之,《民法典》并不认为腹中胎儿具有主体权利,我国立法倾向否认胚胎“主体说”。

在当前司法审判中,自全国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件——宜兴体外胚胎案判决后,大多法院沿袭了该判决的认定。该判决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认定更为接近学界理论客体说中的“特殊物说”。

无锡中院驳回了宜兴法院对冷冻胚胎不应作为继承物的判决,创设了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监管权和处分权在我国的私法领域仅限于“物”,且判决确认了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判决中的说理也更接近民法上的“人格物”概念。而且,在我国,司法审判机构仅能解释法律,不能创设法律,“折中说”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对应的法律,该案判决更不能成为创设冷冻胚胎特殊法律客体的法律。而“特殊物说”也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了其合理性和恰当性,后续类案的价值取向大多采取该案二审判决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认定,也被大部分公众所接收。

ac88亚洲城: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多数法院遵循宜兴胚胎案终审判决认为:监管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法规不能对抗当事人的民事正当权利,胚胎是具有特殊利益的保护对象,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精卵者本人及其父母对体外胚胎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少数法院如杭州冷冻胚胎案则确认了合同有效性,否认了当事人保管冷冻胚胎的权利。

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将对胚胎的权利归属理解为是否将实体胚胎实质交付于当事人是不妥当的。法院审理时仅为简单判定被诉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实际交付于原告,或因原告不具备保管冷冻胚胎的条件和资质而否认其权利,都是将冷冻胚胎的权利单一化。对于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并不因胚胎的保管地点而产生变化。在遵守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权利人应当可以自主地决定胚胎的去留、胚胎储存地,是为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另外,判决认为胚胎所附着的公民民事权利,一为受术夫妻的生育权,二为受术夫妻近亲属的情感寄托(人格物)。因各地各机构的生殖辅助技术发展不平横,受术夫妻依据前者要求胚胎返还或转移,确为保护合法权利。但是近亲属依据后者,要求胚胎返还,确为不妥,且极易滋生胚胎买卖、代孕黑市等不法情形。

2.体外胚胎的权利限制

大部分法院认可由于体外胚胎的特殊性,其使用和处置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而言,任何人均不得将体外胚胎用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严禁进行胚胎买卖和代孕等违法行为。

在杭州体外胚胎案中,法院在裁决时ac88亚洲城:地考虑到了国家在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战略考量。冷冻胚胎的处置和使用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顺应国家政策和战略部署,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如果不能有效地规制体外胚胎在返还给自然人后的处置行为,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问题。例如,可能会出现买卖体外胚胎、实施代孕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原则,更可能导致伦理道德危机的发生。更有甚者,我国珍贵的人类遗产资源可能会面临海外流失的风险,还可能对我国的生物安全构成威胁,影响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国民的健康安全。

(四)司法途径解决体外胚胎返还纠纷的弊端

1.法院判决与现有监管规范缺乏协调性

在涉及冷冻胚胎返还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与现有的监管规范之间存在明显的协调性不足,二者价值取向相左。法院倾向于支持返还冷冻胚胎的请求,这反映了司法实践对个体生殖权的保护和对社会情感的考虑。但在立法层面,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只有符合相关储存条件,并报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冷冻胚胎为人类遗传资源一种,自然也落入该条款。现有的规范多为部委规定对机制内部机构严加管理,但对自然人的限制在私法领域是真空状态,除非自然人的不法行为情节严重,触发刑事责任。比如,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均明确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提供代孕相关服务,但是并未有立法规定对代孕委托人禁止性规定。现行有效的所有监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过低,且仅限于限制医疗机构,对外部自然人和机构没有约束力,无法直接作为民事审判依据。但是,专门颁布法律对全部公众约束人类辅助生殖行为的客观条件尚未成就,该类行为目前并不普遍。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应更加详细、具体地规范和管理体外胚胎的返还保存问题,补足胚胎返还的机制立法缺失,确保体外胚胎的合理利用和处置。

2.社会权益冲突交织与法院的价值判断差异

体外胚胎纠纷案件其实质是个人民事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时移势易,距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已有十年之久,当时的价值取向已有诸多变化。返还冷冻胚胎给个人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不仅与当下社会普遍秉持的伦理道德观念存在冲突,更与现行法律和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战略背道而驰。代孕行为将女性和胎儿商品化,剥夺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和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已出台严厉的法律措施,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对代孕等不法行为进行打击。2020年,一份起底美国病毒研究基地德特里克堡报告曝光,引发国际社会对该实验基地与新冠肺炎爆发的关系的广泛质疑。同时,随着《生物安全法》的颁布,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已上升至战略高度生物安全不仅关乎个体的生命健康,更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一环。上述种种在价值判断方面,均高于个人及近亲属对胚胎的感情寄托。

再者,如体外胚胎的精子来源为精子库的,精子捐献者是否对体外胚胎享有权利?目前的司法裁判没有正面回应这个问题。如按现有的法院审判逻辑,即最紧密联系原则以及生育权保障原则,精子捐献者对体外胚胎享有权利。但是,根据互盲原则,精子捐献人与受术夫妻保持互盲、精子捐献人与操作医务人员保持互盲、精子捐献人与后代保持互盲。实施互盲原则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保护隐私权、避免法律纠纷、保护后代权益以及维护医疗秩序和伦理。而如若精子捐献者对体外胚胎享有权利,则打破了该等基础权利保护及社会伦理,与社会价值、立法初衷背道而驰。所以,该缺陷应当在监管立法中予以弥补。

1. 司法判决的效力限制

体外胚胎的后续利用问题涉及复杂的伦理、技术和管理问题,并非法院的职责范围。宜兴体外胚胎案件后续发展暴露了法院处理冷冻胚胎返还案件时对自然人处理和使用冷冻胚胎的局限。2018年,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当时认为直接起诉医院风险过大,所以在律师的建议下,由男方父母直接起诉女方父母,争议案由为继承纠纷,唯一目的就是取回胚胎,能够延续“香火”。即使判决中明确说明了胚胎使用的限制,但是该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依然选择了赴境外寻求代孕,将冷冻胚胎植入代母体内,产下一名女婴。其行为并不为我国法律所容,但是客观而言,确实是法院的判决创设了一个合法的通道,使得精卵提供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冷冻胚胎,并自由处置。

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广州胚胎返还案引入的“履行辅助人”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又防范了胚胎被非法利用的风险。但是履行辅助人制度也有诸多弊端。该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指导原则,导致法律适用不确定且易引发争议,同时责任划分不明确。此外,也可能因为需要寻找、沟通和协商合适的辅助人引发权力滥用。直接在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增加冷冻胚胎返还制度的规定,并由医疗机构作为冷冻胚胎返还的接收人更为妥当。

2. 司法资源的消耗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通过法院起诉返还体外胚胎的案件,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和时间成本,使其错过最佳生育时间节点,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很多医疗机构会选择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通过法院的败诉判决来涤除其因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导致的监管风险。这类案件为确权案件,往往也不适合进行调解,因为调解可能无法完全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和冲突。这与我国提高司法能动性和“诉源治理”的大方向相背离。

四、国外立法借鉴

(一)美国立法

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律体系分为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一般来说,体外受精在联邦一级受到最低限度的监管。事实上,试管婴儿行业多年来一直没有任何联邦监管。在州立法层面,ac88亚洲城:冷冻胚胎的处置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是依据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参照自州法院裁判先例(“Precedents”)前案结合具体事实情况进行裁决。目前,美国类案裁判先例适用模型有三种:合同模型、同时协议模型和利益衡量模型。这些模型都是基于具体案例的裁决,而不是基于统一的法律规定其立足点在于受术夫妻之间、受术夫妻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无合同时应当如何作利益衡量,总体的裁判方向是公民意思自治和私权对抗。另外,美国的很多州并不禁止商业代孕行为,所以在这些州允许受术夫妻与医疗机构解除合同,要求取回冷冻胚胎并进行商业代孕行为,实现单一个体的生育权。很多州也允许冷冻胚胎领养。

美国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但也体现了其特殊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导向,以及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和公众认知的混乱。而且美国对于冷冻胚胎处置的立法实践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更不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在我国,法律体系更注重明确性、统一性和公平性。对于生物技术的监管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在涉及人类生殖和遗传的领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提符合正确的社会共识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英国立法

在英国,胚胎的创建、冷冻和使用受到《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的严格监管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对胚胎使用或储存的同意,除非这些胚胎已经被使用。在判例法方面,Evan案是英国在审判冷冻胚胎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先例案件。该案件涉及一对前伴侣ac88亚洲城:冷冻胚胎的争议,女方希望使用这些胚胎来怀孕,而男方则申请撤回对胚胎继续储存或植入的同意。判决驳回了女方禁反言主张(Promissory Estoppel)支持男方撤回同意,优先考虑其不愿成为生物学父亲的权利,而非女方使用自己遗传材料成为母亲的权利。具体而言,法院认为禁反言主张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明确的法律关系、明确的承诺或表示、对承诺的依赖、以及撤销承诺的不当性。在Evan案中,法院认为这些条件并未充分满足,特别是ac88亚洲城:明确的承诺或表示以及不当性方面。所以也有学者提出新的诉讼思路,通过借鉴个人财产法,并结合罗马法原则和生殖生物伦理,认为冷冻胚胎可以成为财产权的主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会完全相反,成为新的先例

英国特别立法对冷冻胚胎进行严格监管,同时保护了胚胎权利人对胚胎的自主性,值得学习和效仿。但是,也同样存在立法条款与司法审判的不协调性,又因为其采用海洋法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兼顾衡平法,给纠纷处理带来ac88亚洲城:的不确定性。

(三)德国立法

德国在1990年颁布了第一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的《胚胎保护法》,旨在维护人性尊重和生命保护,防止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保护受精卵和胚胎。该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时代需要,现今它已成为德国规范生命科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法律。在法律实践中,德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体外胚胎的争议时,虽然承认对体外胚胎的相应特殊保护,但整个审判过程往往围绕物的基本判断进行。尽管如此,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体外胚胎的特殊性和人格利益,通过特殊立法、拟制、类推适用等法技术,从民法与其他特殊法的角度进行全方位保护。

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虽并未对冷冻胚胎返还纠纷作直接的立法规定,但德国在审判时也将体外胚胎作为民法上的“物”。另外,政府通过不断修订《胚胎保护法》,使其能够适应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确保法律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我国体外胚胎返还制度的立法建议

根据现今主流判决的裁判主旨,并结合当今社会价值取向,顺应国家的生物安全战略,冷冻胚胎包含特定当事人具有独特的基因特征和唯一性DNA等遗传物质,承载着当事人的深厚情感和精神寄托,具有潜在的孕育生命的能力,代表着一种人格利益,其权利应当归属于卵子提供者,并且应当禁止直接将体外胚胎实体返还于个人保管,以避免诸多伦理挑战及公共利益威胁。除了卵子提供者的生育权外,精子提供者或受术夫妻近亲属对胚胎的权利均无法对抗国家生物安全、后代利益以及公序良俗。当胚胎权利人向医疗机构提出返还体外胚胎时,其实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生育权,如脱离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保管,反而使其生育权落空。故本文建议的冷冻胚胎返还机制是依胚胎权利人的意愿,体外胚胎在境内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系统闭环中移转,从而实现胚胎权利人对体外胚胎的处置与监管权。医疗机构仅仅对体外胚胎有保管义务,并不对其有任何处分权利。另外,考虑到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在中国社会无须普及,单独立法的客观条件不足,所以建议通过修改现有的部委规章条例以实现制度的立法确认。

1. 明确卵子提供者的主体地位与权利

首先,由于卵子提供者女性生理机构特性在生育过程中承担了更大的生理风险,胚胎对于女性实现生育权更为关键,所以胚胎实际承载的是女性对于实现生育权的预期期望,其生育权更需要倾斜保护。而且精子提供来源可能来自人类精子库,并非来源于受术夫妻。另外,根据现行的立法价值判断,明令禁止代孕行为,即卵子提供者与孕育人一致。如卵子提供者死亡,则实现生育权落空,其近亲属只能对其有保管的权利,并不对该胚胎有实现生育权的权利。既然是保管权利,只要具备保管条件的医疗机构,均能满足,毋须向其返还胚胎实体。所以建议明确规定,体外胚胎的卵子提供者享有对其体外胚胎的支配和处置权,也是该制度的唯一申请者。

2. 建立目标机构选择与审核机制

考虑个人难以确保冷冻胚胎的保管条件,以及防止冷冻胚胎流入非法代孕产业链、遗传资源被误用或污染的风险,建议建立目标机构选择与审核机制,确保体外胚胎的移转与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卵子提供者应通过医疗卫生行政监管机关指定的程序来选择目标生殖医疗机构,在指定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设备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同时,引入数字化平台对目标机构进行实时全流程监控,确保只有合法合规的机构才能接收体外胚胎。

3. 返还移转机制

卵子提供者有权向保管体外胚胎的生殖医疗机构提出返还申请,要求将体外胚胎移转至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内部,且仅限于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内部。如果冷冻胚胎从医疗机构被移走,将打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闭环,削弱行政部门的监管效果,使行政部门失去对冷冻胚胎的追踪和监控能力。冷冻胚胎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物,其最高价值在于后代的安全。如果冷冻胚胎被返还给个人并用于非法代孕,将威胁到后代的安全,包括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安全以及心理健康。由于冷冻胚胎转移必须涉及血缘关系和父母关系,如果不受监督的冷冻胚胎被转移,将很难追踪和匹配遗传信息,导致后代出生时的父母身份无法确认,增加了近亲婚的风险。冷冻胚胎脱离监管后,可能流向非法遗传实验和非法基因武器的开发,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中国丰富的遗传资源,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和繁衍构成严重威胁,不利于国家安全战略的实现和国家安全体系的建设。

4.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

建议加强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并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不返还为原则,有条件返还为例外”的处置原则:从立法和伦理物理学的角度,确立统一的处置原则。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应定期对生殖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措施,以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利益。

六、结论

综上所述,建议通过修改现有的部委规章条例确认新型体外胚胎返还制度,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规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这将有助于保障精卵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伦理秩序,促进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本立法建议旨在通过明确精卵提供者的主体地位与权利、建立目标机构选择与审核机制、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以及促进信息透明与公众参与等措施,构建一个既保障精卵提供者权益又能够平衡公共利益的体外胚胎管理制度框架。这将有助于规范体外胚胎的移转与使用行为,维护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