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施某某从丁某某处承接某加油站电动车车棚栅栏的建造和安装工程。当日,施某某向丁某某报价工程款17610元,并将上述工程所需材料和人工等全部费用明细通过微信发送至丁某某后开始施工。在此过程中,丁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支付工程款5000元,2020年12月20日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21年2月7日转给被告7610元,其中有5000元属于错误支付,丁某某发现后,多次向施某某要求返还该笔支付款项,但施某某不予理会。
ac88亚洲城:百易律师事务所受丁某某委托,指派池侃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诉讼过程中,施某某多次向法院承诺还款,案件延期审理,但最后,其均无兑现承诺。由于本案主要证据系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施某某又从未出面,律师陪同丁某某至长兴县公证处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产生公证费用1500元。后原告丁某某增加诉请公证费1500元。
【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
一、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确定之前均就工程的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具体金额为17610元,该价格系施某某通过微信发送至丁某某,丁某某予以确认,后,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并无增减工程量,工程竣工后,施某某又把工程报价单第二次发送给丁某某,也充分证明最后双方也是按照上述金额进行结算。
二、既然总工程价款已经确定,那么结合丁某某的多
次付款转账记录共计22610元,其中有5000元系丁某某因记账错误而导致错误支付,该5000元构成不当得利,施某某应当予以返还。
三、当丁某某在第三天发现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施某某,施某某不回复,采取回避的方式,即使丁某某提出要报警处理,其仍不予理会,更能说明施某某的心虚。
四、案件在处理中,法院联系了施某某,施某某多次承诺要归还上述款项,但其均无兑现。
五、由于施某某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以及其回避法院传票的行为,导致相关证据需要进行公证,产生的公证费用的产生由施某某导致,该笔费用系本案处理中的必要费用,不同于律师费等纯添益性的不必要费用,所以,应当由施某某承担。
【案例过程及效果】
代理律师于2021年8月4日接受本案的委托,及时办理了委托手续并第一时间将案件材料诉至长兴县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中关键证据为电子证据,但标的额较小,所以在起诉时并未进行公证,诉讼过程中,施某某也同意还款,所以代理律师也一直等待法院处理,但开庭日确定后,施某某却突然失联回避,此时,考虑案件证据风险,代理律师第一时间陪同当事人丁某某至公证处将关键证据进行公证,产生公证费用1500元。最后,代理人在庭审中充分阐明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后不仅支持了不当得利的费用,并且支持了公证费用也由施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方错误判断导致错误支付款项,丁某某因为保留了相关聊天记录才得以有机会诉讼维权。律师代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可能进展,因为金额很小,如果第一时间公证,可能将原本可能协商解决的事项却演变成由于公证费的承担问题而引发另一个纠纷。但诉讼中,施某某的态度的变化和行为,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督促当事人进行证据公证,避免了证据认定的风险,同时产生的公证费也由施某某承担,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与建议】
本案看似金额较小,但反映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和办案方式却值得类似案件的参考。民事案件处理中的调解是从始至终的,只要判决或裁定之前,都是具备调解条件的。本案中,代理律师也正是考虑到案件调解的可能性,避免给双方当事人增加额外损失和调解难度,所以并没有选择在起诉时立即进行公证处理,但发现对方态度的转变和迟迟不予兑现,代理律师立即进行了证据公证,并据理力争将公证费由被告承担,如此一来,兼顾到双方利益,同时又未损害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所以,诉讼思路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走向,随时转变,这也是考验律师办案经验和技巧的一个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