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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ac88亚洲城:大德律师事务所

来源:时间:2021-10-30 14:33

【案例】

方某(女性,1971年9月29日出生)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在某家具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期间双方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9月30日止,该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该家具公司未再与方某续订合同,方某认为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合同,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方某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方某遂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评析】

争议焦点:方某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仍需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方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由此方某认为,其与公司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未与其续订合同,因此应当由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方某的观点在一般情形下是能够成立的,但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形,即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方某就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ac88亚洲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便与用人单位若再建立用工关系,那也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据此,方某就不能再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综上: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ac88亚洲城:大德律师事务所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