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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来源:时间:2013-02-19 00:00

 

湖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湖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 (以下简称秘书处) 是湖州市律师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起草各类专题报告等文字材料;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会员的登记、公告及协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办理会员年检注册,执业保险等审核登记工作;

   (四)负责律师协会资产、办公设备及律师协会印章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律师协会各类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会员奖惩的实施及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六) 负责文件、报刊的收发、登记、传阅、归档及业务统计、图书资料管理;做好协会信息动态收集和整理报送工作;

    (七) 负责律师协会网站、电子办公系统、日常办公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律师协会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相关配套设备维护及更新;

   (八)受理对会员被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九)具体负责对实习律师的考核组织工作;

   (十)承办市律协党委日常事务;

    (十一) 完成省律协、市律协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起草审核有关文稿;

   (三) 审核会费收支并提出经费安排意见;

   (四) 制定、实施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 协调沟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可设立办公室、综合调研部、会员部、行业纪律和培训部等相关工作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批准。

   第六条 秘书处每季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

  (一) 总结前期工作,安排下步工作;

  (二) 传达、学习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三) 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定的重大问题;

  (四)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秘书处会议应当形成秘书处会议纪要。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召开前3日,秘书处应将会议讨论、议定事项、会议议程及相关的会议材料,通知、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担任记录,形成纪要或决议、决定的、由秘书处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正式文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应当由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请示事项,秘书处应当在接到请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向请示单位说明情况。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正式给予答复。

   第十条 律师协会的一般性文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报会长签发。

   第十一条 秘书长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对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及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文件,严防遗失。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外参加有关活动要及时将情况向秘书长汇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高效运作、文明办公。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考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行。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